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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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02民初17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佳伟,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费建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王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因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前,被告大地财险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琳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佳伟,被告***,被告大地财险的委托代理人万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8761.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负担46元,由被告***负担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重新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琳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童烨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