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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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泰县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1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52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止,以5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 二、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收到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后的次日,向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不低于该期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金额的22%,付款金额以***当期尚欠货款为限(若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当期应付金额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折抵***应付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14元,由漳州市振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83元,***负担63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