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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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银行卡透支本金99787.86元及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每期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付的透支手续费、违约金(各项合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