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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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借款本金147508.89元,并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贷款本金之日止按《福万通贷记卡(福农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手续费及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