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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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靖边县通辉汽车修理厂保险金125609.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2元,由原告靖边县通辉汽车修理厂负担467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负担2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