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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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宝芝林药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材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493783.66元(已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支付的医疗费46832.87元); 二、被告漳州市西桥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595.86元。因被告漳州市西桥中心小学已经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73759.5元(120592.37元-46832.87元),故原告应在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赔偿款后退还被告漳州市西桥中心小学65163.64元(73759.5元-8595.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54.96元,减半收取12677.49元,由原告***负担9978.51元,由被告漳州市西桥中心小学负担269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