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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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 吉林省明辉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45094.05元,利息186479.54元(截止2018年10月8日),共计731573.59元。 2018年10月9日以后的利息与滞纳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商务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时止。 被告***对被告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2元,由被告吉林省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