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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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828.2元(扣除已赔付10000元,再赔付109828.2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649.65元(其中支付原告***148189.24元,支付被告恒泰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9460.41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82.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43元,减半收取2921.5元,由被告眉县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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