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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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眉县亨泰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眉县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2.8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6.6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6.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眉县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