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XX); 二、由被告永州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由被告永州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30日前下欠的借款利息1,188,750元; 四、在被告永州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永州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冷)国用(2006)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1元,减半收取27,560.5元,由被告永州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