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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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资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办妥位于益阳市朝阳区的不动产权证。 二、被告益阳被告资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及消费券折现款合计62439元; 三、被告益阳被告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益阳被告资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益阳被告资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益阳被告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