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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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项下损失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81912元,合计91912元,扣减已支付的70000元,还应支付219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64851元; 三、被告***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已支付9821元); 四、被告***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支付明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6763元,其中原告***在该保险理赔款中得77492元(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市公园支行,账号:62×××88)(含诉讼费550元),被告***在该保险理赔款中得9271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6)(已扣减诉讼费550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