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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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平市金丰运输有限公司 沈阳旺帆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621执1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宏伟与被执行人姜殿锋、沈阳旺帆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金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吉06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殿锋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宏伟152,020.73元及利息,沈阳旺帆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金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9.00元、鉴定费1,600.00元、评估费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291.00元由被执行人姜殿锋、沈阳旺帆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市金丰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旺帆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宏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