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0622.54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合计为23779.65元。2018年12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0622.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75‰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开发区的房屋(安市房权证开发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8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4788元,由被告***、***共同承担。该诉讼费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08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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