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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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0622.54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12月25日的利息合计为23779.65元。2018年12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0622.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75‰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开发区的房屋(安市房权证开发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8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4788元,由被告***、***共同承担。该诉讼费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