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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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市环境卫生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延边吴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122元,并给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5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计算至物业费给付之日)、城镇垃圾处理费25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