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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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0676.76元,逾期付款利息31119元,共计111796元;2020年1月2日以后的利息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年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应支付的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