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银川宋涛物流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廊坊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4.13元。 三、被告张恒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69.63元。 四、被告廊坊市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银川宋涛物流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负担465元,被告张恒武负担1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