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云31执139号 李某、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李某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宏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7年2月22日做出的德劳人仲字[2016]3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第三项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李某经济补偿金43760元;第四项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8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99140.00元。但被申请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李某向芒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芒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执行该案。经该院执行,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37000.00元,剩余62140.00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做出(2017)云3103执4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23日,本院做出(2019)云31执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提级由本院执行。受理该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人民币6214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领取该款项,其承诺放弃本案中对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其他债权,并同意结案。本院已经将执行款(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陆万贰仟壹佰肆拾元整(62140.00元)。执行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综上,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