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4民初3431号

原告: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467286663P,住***。

法定代表人:王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59858546-0,住***。

负责人:徐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浪,该镇党委宣传统战员。

原告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江苏常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风

审判员史兆全

审判员张振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颜文倩

书记员刘丹丹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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