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惠邦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惠邦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925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592563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9839元,减半收取29920元,由被告山东惠邦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