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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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89938.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7917.56元、罚息(截至2020年6月1日的罚息为537.05元;2020年6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并支付违约金260.5元; 三、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应的抵押权登记顺位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河南省信阳区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就《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DM201903220055)实现优先受偿的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