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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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理财款8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保全费92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自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800元(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交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