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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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的租金123110.45元,并以123110.4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滞纳金。 二、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以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