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9038.5元。并自2018年8月28起以1903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若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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