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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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19038.5元。并自2018年8月28起以1903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若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