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金44,300元,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由被告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建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