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云31执304号 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吴某: 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104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之和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1月2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本案仲裁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因吴某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吴某,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执行该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同时,做出(2020)云31执304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分别对被执行人吴某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浦发银行账户做了人民币1678.63元的额度冻结。经被执行人吴某与申请执行人浙江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协商,申请执行人承诺只要被执行人吴某支付其人民币1500元(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案件仲裁费),该公司就同意结清本案的债权债务,并同意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1042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和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550.00元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综上,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