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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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323执恢59号之二 申请人:李菊莲 被执行人:***,男,壮族,****年**月**日生,居 住师宗县 村20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师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178 0020282027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675.00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黎书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