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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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友安秋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262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9元,减半收取计3689.5元,由***负担3000元,由***负担6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