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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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装饰分公司 武乡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武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1897.1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9413.8元、交通费600元、×××号车损失3450元,共计43463.8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号车损失1450元,并返还被告***现金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反诉费44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