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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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按月利率9.9‰计息;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兑现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息,含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