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两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529.61元(其中支付原告***、***166013.29元、支付被告***垫付费用24516.31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164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