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526民初405号原告:连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蒲城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526民初405号原告:***,男,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系原告***之妻),住***。被告:***,女,汉族,住***。被告:***,男,汉族,住***。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02月0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6年起,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2019年02月0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每年结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承诺还款,但二被告未还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未超出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二被告应按约支付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其夫被告***系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系该公司临时工作人员。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并非用于家庭生活,而是应案外人周某某请求,为其筹集资金,因担心被告***知道后阻止,被告***借款时系以为亲戚做生意筹款为由所借。2016年至2018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期间有借有还。被告***对原告所述2019年02月07日的算账过程以及借款金额为350000元均无异议,2019年02月07日至2019年12月07日期间的利息应为35000元。现被告***愿意清偿借款,但因案外人周某某未能向被告***还款,故被告***无能力还款,待周某某还款后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款。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很少往来,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款,亦不知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宜。因家中主要收入系被告***工资所获,被告***系临时工,收入微薄,若因家庭原因举债,原告肯定会找被告***出具借条,但原告从未向被告***提起借款之事。2020年01月,原告到被告***家中催要借款时,被告***才知道被告***瞒着被告***为案外人周某某筹集资金向多人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为周某某筹集资金,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2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与***系夫妻关系,被告***在华电蒲城公司工作,被告***在该厂从事临时工工作。自2016年起,被告***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陆续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被告***亦陆续向原告***清偿部分款项。2019年02月0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350000元借条一份,利息仍约定为月利率1%、每年结息。此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借款及利息。原告***主张该借款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其在二被告家中催要借款过程时的录音录像,证明被告***对该笔借款事后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陆续借款,于2019年02月07日结算后出具金额为350000元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该次结算中是否存在利息计入本金的情形及审查原则、标准,经本院向双方方当事人释明,各方均未提出疑义。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上述款项,该借款虽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明知被告***仅为从事临时工工作的人员,工资性收入不高,在被告***的收入状况与其借款数额存在明显差距的情况下,在原告***不能明确证明被告***所借款项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原告***没有要求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在原告***之妻等多名债权人上门索要债务时说到会努力还钱,未见明确对上述债务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型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供的其在二被告家中催要借款时的录音录像,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02月0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38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苏宏盛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杨阳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