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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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永润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永润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161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161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45元,减半收取计6972.5元,由被告泉州永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