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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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支付理赔款27017.17元、保险费3988.06元、及从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支付理赔款及保险费之日的违约金(以尚欠理赔款及保费总额31005.23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