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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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6914.63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14.63元; 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车辆损失费15943.5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979.77元,被告***负担165.5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165.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09.3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