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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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付资金占用利息77,500元,并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