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338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自2005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338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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