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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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10150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70958.63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计856元(***预交),由***负担428元,由***负担428元。***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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