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特价格评估(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百货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宁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交付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平方米宁河区中心商务楼作为原告办公用房,如不能交付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由天津茂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