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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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3日至同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