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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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大安市安北街北部明珠H区6栋2单元601室,不动产单元号为XX,建筑面积94.7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0112473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143.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