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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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85民初4373号 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 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波。 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30万元及截止2019年8月5日的利息、复利、罚息3.809396万元,以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对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就拍卖、变更所得优先受偿;4、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坐落于高密市夏××镇××大道(××院××号的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高国用2010第352号),为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期限自2016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并在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证号:鲁(2016)高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903号);2018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申请借款声明、承诺书;与被告***、***、***、***签订担保证明;2018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130万元,约定月利率6.34375‰,约定到期日2019年8月13日,贷款贷出后,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时间拖欠利息,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状起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前偿还本金13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被告山东高密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秋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