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480号

原告: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鹏、余晓芳,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原告绍兴柯桥王子宴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莉

书记员  吴 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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