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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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1324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超,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青,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天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郭少伟,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家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戈平乐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芹芹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