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1324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超,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青,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天康,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郭少伟,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家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骆马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戈平乐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芹芹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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