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247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以28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3558元,由被告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7-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