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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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 |
类型 | (2020)桂0922民初348号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803367元; 二、被告广西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劳务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3#、4#楼工程尾款233506.8元(工程总价款7783560元×3%)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即2016年3月19日起计至2017年1月28日止;2、以3#、4#楼工程尾款389178元(工程总价款7783560元×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一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1月29日起计至2017年5月14日止;3、以3#、4#楼工程尾款289178元(389178元-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15日起计至2017年9月26日止;4、以3#、4#楼工程尾款239178元(289178元-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9月27日起计至2018年2月6日止;5、以3#、4#楼工程尾款209178元(239178元-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2月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6、以3#、4#楼工程尾款2091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7、以1#、2#楼工程尾款356514元(工程总价款11883808元×3%)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即2017年8月6日起计至2017年7月14日止;8、以1#、2#楼工程尾款594190元(工程总价款11883808元×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一年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7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9以1#、2#楼工程尾款5941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34元(原告已预交5917元),由被告被告广西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思熠 人民陪审员 林春恒 人民陪审员 叶维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志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