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晋民初字第1317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世茂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张佳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是格式条款;第五条第1、2、5、6、7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4、5款,第十四条第2款,第十六条第7、8款;附件三“备注”内容无效;2.世茂公司立即交房;3.世茂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为385140.37元);4.世茂公司按所售房屋总价百分之十即188794.3元赔偿贬值损失;5.退还房屋装修差价19336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0日,其与世茂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向世茂公司购买位于晋江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241.7㎡,单价7811.1元/㎡,总价1887943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前。《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备注内容及附件六均是世茂公司单方制作提供、重复使用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诉争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免除世茂公司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世茂公司未能交付符合主合同第8条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应承担交房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义务。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总房款0.04%/日计算,计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世茂公司拆除风情公园,小区的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停车位均发生变化,及每年只有50个第四实验小学名额,造成房屋贬值,世茂公司应赔偿***总房价百分之十的贬值损失。世茂公司销售诉争房屋时,向***承诺装修价格为1800元/㎡,而世茂公司给施工方的装修报价为1000元/㎡,应按800元/㎡退还***装修差价。

世茂公司辩称:1.***主张涉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备注内容、附件六相关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诉争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即使涉诉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世茂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也不存在减轻世茂公司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不具备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2.世茂公司已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通知***交接房屋,***未按时办理交房,违约责任不在世茂公司。且如果存在逾期,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是0.02%/日,而不是0.04%/日。3.关于房屋贬损,世茂公司按规划要求建设,不存在改变小区环境的问题。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绿地比例的数值与规划批准一样。世茂公司在项目周边确实建有公园,该公园无论投资数额,还是景观面积都远超媒体报道的数值。关于第四实验小学,***并无证据证明世茂公司曾就此作出过宣传,且客观上有50个名额可以就读第四实验小学。4.关于装修差价,***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装修的成本价与销售价是不同概念。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2年5月20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向世茂公司购买位于晋江人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为1887943元。购房款已支付完毕,诉争房屋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前未交房。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备注”条款与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六条第5款、第十条第4款、第十四条第2款、第十六条第7、8款条款无效;

二、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位于晋江人工湖K1-1,K2-1地块第6幢4002号商品房给原告***。

三、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9175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3元,由原告***负担9379元,由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民强

审判员吴雅莉

代理审判员蔡燕萍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琦颖

书记员黄钟越

裁判日期 2017-04-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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