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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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溪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48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2654400元,两项合计12134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溪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06元,由被告***、***、溪禹商贸公司、溪禹工程公司、溪禹房开公司、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