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市溪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48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的利息2654400元,两项合计12134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河北溪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溪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06元,由被告***、***、溪禹商贸公司、溪禹工程公司、溪禹房开公司、天地人和农业科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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