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沙河市广电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河市广电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7日至2020年3月9日利息3,561,100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3月9日起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9‰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原告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设定质押的股权享有质权,依法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06元,由被告沙河市广电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9606元(户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8×××45开户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