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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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演出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视频直播演艺人员经纪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河北聚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被告***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